城步苗族自治縣民政局2025年執(zhí)法目錄清單
序號
執(zhí)法事項名稱
執(zhí)法類別
執(zhí)法主體(實施層級)
承辦機構
執(zhí)法依據(jù)
備注
一、社會組織管理
1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2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
對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
對社會團體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7
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8
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
對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0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11
對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chǎ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2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13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4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5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6月1日施行)
第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xù)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xù)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16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7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8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9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0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1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22
對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chǎ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3
對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24
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5
對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26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jīng)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湖南省行業(yè)協(xié)會管理辦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條:申請成立行業(yè)協(xié)會的條件和程序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zhí)行,有關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具有6個以上在本地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本行業(yè)連續(xù)開展活動2年以上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其他經(jīng)濟組織、同業(yè)人員作為發(fā)起人;(二)組織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三)全省性行業(yè)協(xié)會具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其他地區(qū)性行業(yè)協(xié)會具有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四)名稱應當包括行政區(qū)劃、行業(yè)性質,并標明“行業(yè)協(xié)會”“協(xié)會”或者“商會”等字樣;(五)章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明確行業(yè)協(xié)會活動經(jīng)費的籌措渠道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第一款:經(jīng)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者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的,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組織清算,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款:因會員數(shù)量不符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作出解散決議的,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清算材料的,行業(yè)協(xié)會可以在履行下列程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一)行業(yè)協(xié)會就決議解散、債權債務申報、資產(chǎn)處置方案等事項在當?shù)丶堎|媒體或者政府門戶網(wǎng)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天。(二)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并愿意承擔相應清算責任。法定代表人無法正常履職的,可以由其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出具承諾書。
27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第一款: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yè)務主管單位,并根據(jù)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fā)給《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jīng)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xù),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明文件,發(fā)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第二款: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28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29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30
封存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31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32
對行業(yè)協(xié)會開展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行業(yè)協(xié)會管理辦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條:行業(yè)協(xié)會登記管理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和其他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行業(yè)協(xié)會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檢查時,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一)要求行業(yè)協(xié)會和相關人員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并依法查閱、復制或者予以登記保存;(二)要求行業(yè)協(xié)會和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三)責令行業(yè)協(xié)會停止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四)向行業(yè)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協(xié)助要求。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fā)[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33
對社會團體開展檢查監(jiān)督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nèi)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二款: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nèi)容。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fā)[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34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檢查監(jiān)督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一)負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二)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實施年度檢查;(三)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nèi)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二款: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發(fā)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nèi)容。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fā)[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35
社會團體有關事項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6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關事項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慈善事業(yè)促進
1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3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4
對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chǎn)損失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5
對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6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chǎn)用于投資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三)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chǎn)用于投資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7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ǎn)用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四)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ǎn)用途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8
對慈善組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9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或者募捐成本違反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六)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或者募捐成本違反規(guī)定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0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1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八)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2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九)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3
對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4
對募捐人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5
對募捐人公布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二)公布虛假信息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6
對募捐人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三)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7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8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9
對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一)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0
對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二)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1
******居民生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居民生活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2
對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募捐活動,違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四)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xié)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3
對慈善組織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五)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七條:慈善組織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wǎng)站進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chǎn)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yè)廣告和商業(yè)活動鏈接。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4
對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六)為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5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6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jù)、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27
對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28
對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29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0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1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2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3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4
對慈善組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
35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超出募捐方案確定的期限、地域范圍、方式進行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超出募捐方案確定的期限、地域范圍、方式進行募捐的;
36
對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xiàn)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三)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xiàn)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
37
對慈善組織其他違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情形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情形的。
38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報備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未按照本辦法報備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進行處理。
39
慈善組織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40
對募捐人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1
對募捐人公布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二)公布虛假信息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2
對募捐人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三)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3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4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5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組織為非社會組織類
46
對未經(jīng)指定的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募捐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網(wǎng)信、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47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48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49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50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51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52
對公開募捐資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一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nèi)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guī)范的條件的,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53
慈善組織年度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慈善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慈善項目實施、募捐成本、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等情況。
54
慈善組織認定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十條第二款:已經(jīng)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55
慈善表彰
行政獎勵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56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慈善組織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57
募捐方案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十條第一款: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募捐人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公布。
58
慈善信托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jiān)察******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款: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yōu)惠。
三、福利彩票管理
1
對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2
對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3
對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yè)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以詆毀同業(yè)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4
對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5
對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四、社會救助
1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第六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
最低生活保障金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牟铑~,按月發(fā)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3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yǎng)金給付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 年 3月 2 日實施)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無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yǎng)。《民政部關于印發(fā)《特困人員認定
******************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布。《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
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
號) (三)審核審批。一般程序。
******辦事處)應當
******委員會協(xié)助下,對臨
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人
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diào)
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
******居)
******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人民
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
******居民,戶籍所在地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
******人民政府民
******街道辦
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
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
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
******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
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
條件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
4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救助金給付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 年 3月 2 日實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最******************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簡化審批手續(xù)。《************委員會協(xié)助下,對臨
時救助申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guī)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5
社會救助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完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制度。
6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工作先進單位、個人表彰和獎勵
行政獎勵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 年 3月 2 日實施)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掇r(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2006年 3 月 1 日實施)第五條:國家對在農(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7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
行政認定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民政部******************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監(jiān)督。
五、區(qū)劃地名
1
對違反《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締,并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
2
對違反《地名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使用或者未規(guī)范使用標準地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
對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八條: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的,由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
對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5年內(nèi)禁止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5
對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2002年7月1日實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6
對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2002年7月1日實施)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社會事務
1
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十八條: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jīng)審批擅自開辦經(jīng)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2
******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公墓內(nèi)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的;
3
對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區(qū)區(qū)域內(nèi)制造、銷售土葬用品的。
5
對殯葬設施管理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8月25日實施)
******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發(fā)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5月19日實施):于2021年將經(jīng)營性公墓審批權限下放到設區(qū)的市,設區(qū)的市審批后向省級民政部門備案。
6
******居民結婚登記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
************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7
******居民離婚登記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
************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8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人******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y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秶鴦赵宏P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5)52 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一)自************************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lián)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9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人******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y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秶鴦赵宏P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5)53 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一)自************************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lián)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10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8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8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一)監(jiān)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二)指導檢查救助管理工作情況;(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四)調(diào)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七、養(yǎng)老服務
1
對養(yǎng)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評估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2
對養(yǎng)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或者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提供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者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3
對養(yǎng)老機構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4
對養(yǎng)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的;
5
對養(yǎng)老機構利用養(yǎng)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ǎ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利用養(yǎng)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ǎ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6
對養(yǎng)老機構未依照《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規(guī)定預防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預防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
7
對養(yǎng)老機構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行為的;
8
對養(yǎng)老機構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9
對養(yǎng)老機構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10
對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風險的養(yǎng)老機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發(fā)現(xiàn)養(yǎng)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1
對養(yǎng)老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yǎng)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yǎng)老機構進行現(xiàn)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jù)、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fā)現(xiàn)養(yǎng)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民政部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推進養(yǎng)老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2021年11月11日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yǎng)老服務綜合監(jiān)管制度促進養(yǎng)老服務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見》(2020年11月26日實施)
12
養(yǎng)老服務組織、個人表彰獎勵
行政獎勵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yǎng)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3
養(yǎng)老機構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14
對老年人給予高齡生活津貼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72號)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2******人民政府應當對八十周歲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給予高齡生活津貼。
15
養(yǎng)老機構評估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yǎng)老服務設施建設、養(yǎng)老服務質量和養(yǎng)老服務職業(yè)等標準,建立健全養(yǎng)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yǎng)老服務評估制度。
******人民政府應當規(guī)范養(yǎng)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21年3月3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養(yǎng)老服務業(yè)規(guī)范化、標準化建設,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養(yǎng)老機構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八、兒童福利
1
內(nèi)地中國公民收養(yǎng)登記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兒童福利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2023年7月20日實施)
第二條第一款: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收養(yǎng)子女或者協(xié)議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2
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兒童福利股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采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y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4 號)
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yǎng)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專項專用、按時發(fā)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
3
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基本生活費的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兒童福利股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采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y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蛾P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fā)2019〕62 號)三、突出保障重點(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對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發(fā)放基本生活補貼,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以及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求,按照與當?shù)毓聝罕U蠘藴氏嚆暯拥脑瓌t確定補貼標準,參照孤兒基本生活費發(fā)放辦法確定發(fā)放方式。中央財政比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測算辦法,通過困難群眾救助補助經(jīng)費渠道對生活困難家庭中的和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給予適當補助。
序號
執(zhí)法事項名稱
執(zhí)法類別
執(zhí)法主體(實施層級)
承辦機構
執(zhí)法依據(jù)
備注
一、社會組織管理
1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2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
對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
對社會團體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7
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8
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
對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0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11
對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chǎ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2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13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4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5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6月1日施行)
第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xù)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xù)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16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7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8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9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0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1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22
對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chǎ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3
對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24
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5
對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26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jīng)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湖南省行業(yè)協(xié)會管理辦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條:申請成立行業(yè)協(xié)會的條件和程序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zhí)行,有關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具有6個以上在本地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本行業(yè)連續(xù)開展活動2年以上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其他經(jīng)濟組織、同業(yè)人員作為發(fā)起人;(二)組織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三)全省性行業(yè)協(xié)會具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其他地區(qū)性行業(yè)協(xié)會具有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四)名稱應當包括行政區(qū)劃、行業(yè)性質,并標明“行業(yè)協(xié)會”“協(xié)會”或者“商會”等字樣;(五)章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明確行業(yè)協(xié)會活動經(jīng)費的籌措渠道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第一款:經(jīng)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者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的,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組織清算,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款:因會員數(shù)量不符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作出解散決議的,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清算材料的,行業(yè)協(xié)會可以在履行下列程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一)行業(yè)協(xié)會就決議解散、債權債務申報、資產(chǎn)處置方案等事項在當?shù)丶堎|媒體或者政府門戶網(wǎng)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天。(二)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并愿意承擔相應清算責任。法定代表人無法正常履職的,可以由其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出具承諾書。
27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第一款: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yè)務主管單位,并根據(jù)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fā)給《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jīng)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xù),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明文件,發(fā)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第二款: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28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八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29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30
封存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31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32
對行業(yè)協(xié)會開展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行業(yè)協(xié)會管理辦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條:行業(yè)協(xié)會登記管理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和其他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行業(yè)協(xié)會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檢查時,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一)要求行業(yè)協(xié)會和相關人員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并依法查閱、復制或者予以登記保存;(二)要求行業(yè)協(xié)會和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三)責令行業(yè)協(xié)會停止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四)向行業(yè)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協(xié)助要求。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fā)[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33
對社會團體開展檢查監(jiān)督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nèi)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二款: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nèi)容。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fā)[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34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檢查監(jiān)督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一)負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二)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實施年度檢查;(三)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nèi)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二款: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發(fā)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nèi)容。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fā)[2017]45號):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35
社會團體有關事項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6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關事項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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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慈善事業(yè)促進
1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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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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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3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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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4
對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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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chǎn)損失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5
對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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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6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chǎn)用于投資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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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三)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chǎn)用于投資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7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ǎn)用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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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四)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ǎn)用途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8
對慈善組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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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9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或者募捐成本違反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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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六)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或者募捐成本違反規(guī)定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0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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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1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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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八)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2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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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九)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3
對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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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款:慈善組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14
對募捐人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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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5
對募捐人公布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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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二)公布虛假信息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6
對募捐人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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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三)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7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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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8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
募捐人為社會組織
19
對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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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一)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0
對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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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二)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1
******居民生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居民生活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2
對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募捐活動,違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四)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xié)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3
對慈善組織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五)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七條:慈善組織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wǎng)站進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chǎn)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yè)廣告和商業(yè)活動鏈接。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4
對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
(六)為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nèi)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25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6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jù)、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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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27
對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28
對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29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0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1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2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3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社會組織
34
對慈善組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
35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超出募捐方案確定的期限、地域范圍、方式進行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超出募捐方案確定的期限、地域范圍、方式進行募捐的;
36
對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xiàn)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三)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xiàn)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
37
對慈善組織其他違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情形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情形的。
38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報備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未按照本辦法報備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進行處理。
39
慈善組織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組織管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40
對募捐人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1
對募捐人公布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二)公布虛假信息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2
對募捐人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三)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3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4
對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chǎn)的。
募捐人為非社會組織
45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chǎn),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組織為非社會組織類
46
對未經(jīng)指定的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募捐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網(wǎng)信、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47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48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49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50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51
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為非社會組織
52
對公開募捐資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一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nèi)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guī)范的條件的,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53
慈善組織年度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慈善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慈善項目實施、募捐成本、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等情況。
54
慈善組織認定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十條第二款:已經(jīng)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55
慈善表彰
行政獎勵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56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慈善組織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57
募捐方案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湖南省募捐條例》(2024年11月29日實施)
第十條第一款: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募捐人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公布。
58
慈善信托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實施)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jiān)察******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款: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yōu)惠。
三、福利彩票管理
1
對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2
對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3
對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yè)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以詆毀同業(yè)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4
對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5
對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慈善事業(yè)促進股
《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7月1日實施)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四、社會救助
1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第六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
最低生活保障金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3月2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牟铑~,按月發(fā)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3
特困人員認定、救助供養(yǎng)金給付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 年 3月 2 日實施)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無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yǎng)。《民政部關于印發(fā)《特困人員認定
******************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布。《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
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
號) (三)審核審批。一般程序。
******辦事處)應當
******委員會協(xié)助下,對臨
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人
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diào)
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
******居)
******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人民
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
******居民,戶籍所在地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
******人民政府民
******街道辦
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
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
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
******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
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
條件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
4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救助金給付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 年 3月 2 日實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最******************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簡化審批手續(xù)。《************委員會協(xié)助下,對臨
時救助申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guī)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5
社會救助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完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制度。
6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工作先進單位、個人表彰和獎勵
行政獎勵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 年 3月 2 日實施)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掇r(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2006年 3 月 1 日實施)第五條:國家對在農(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7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
行政認定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救助股
民政部******************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監(jiān)督。
五、區(qū)劃地名
1
對違反《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締,并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
2
對違反《地名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使用或者未規(guī)范使用標準地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
對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八條: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的,由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
對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5年內(nèi)禁止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5
對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2002年7月1日實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6
對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區(qū)劃地名股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2002年7月1日實施)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社會事務
1
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十八條: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jīng)審批擅自開辦經(jīng)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2
******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公墓內(nèi)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的;
3
對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區(qū)區(qū)域內(nèi)制造、銷售土葬用品的。
5
對殯葬設施管理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8月25日實施)
******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發(fā)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5月19日實施):于2021年將經(jīng)營性公墓審批權限下放到設區(qū)的市,設區(qū)的市審批后向省級民政部門備案。
6
******居民結婚登記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
************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7
******居民離婚登記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
************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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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人******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y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秶鴦赵宏P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5)52 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一)自************************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lián)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9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人******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y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秶鴦赵宏P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5)53 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一)自************************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lián)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10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社會事務股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8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8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一)監(jiān)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二)指導檢查救助管理工作情況;(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四)調(diào)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七、養(yǎng)老服務
1
對養(yǎng)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評估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2
對養(yǎng)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或者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提供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者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3
對養(yǎng)老機構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4
對養(yǎng)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的;
5
對養(yǎng)老機構利用養(yǎng)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ǎ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利用養(yǎng)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ǎ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6
對養(yǎng)老機構未依照《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規(guī)定預防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預防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
7
對養(yǎng)老機構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行為的;
8
對養(yǎng)老機構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9
對養(yǎng)老機構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七十九條: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yǎng)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10
對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風險的養(yǎng)老機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發(fā)現(xiàn)養(yǎng)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11
對養(yǎng)老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yǎng)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yǎng)老機構進行現(xiàn)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jù)、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fā)現(xiàn)養(yǎng)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民政部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推進養(yǎng)老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2021年11月11日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yǎng)老服務綜合監(jiān)管制度促進養(yǎng)老服務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見》(2020年11月26日實施)
12
養(yǎng)老服務組織、個人表彰獎勵
行政獎勵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yǎng)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3
養(yǎng)老機構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14
對老年人給予高齡生活津貼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72號)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2******人民政府應當對八十周歲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給予高齡生活津貼。
15
養(yǎng)老機構評估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養(yǎng)老服務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yǎng)老服務設施建設、養(yǎng)老服務質量和養(yǎng)老服務職業(yè)等標準,建立健全養(yǎng)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yǎng)老服務評估制度。
******人民政府應當規(guī)范養(yǎng)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21年3月3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養(yǎng)老服務業(yè)規(guī)范化、標準化建設,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養(yǎng)老機構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八、兒童福利
1
內(nèi)地中國公民收養(yǎng)登記
行政確認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兒童福利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2023年7月20日實施)
第二條第一款: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收養(yǎng)子女或者協(xié)議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2
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兒童福利股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采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y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4 號)
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yǎng)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專項專用、按時發(fā)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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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基本生活費的發(fā)放
行政給付
城步縣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兒童福利股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采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y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蛾P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fā)2019〕62 號)三、突出保障重點(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對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發(fā)放基本生活補貼,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以及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求,按照與當?shù)毓聝罕U蠘藴氏嚆暯拥脑瓌t確定補貼標準,參照孤兒基本生活費發(fā)放辦法確定發(fā)放方式。中央財政比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測算辦法,通過困難群眾救助補助經(jīng)費渠道對生活困難家庭中的和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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